2009年1月25日 星期日

農村再生?四去一沒有!

◎ 徐世榮、賴宗裕、顏愛靜            自由時報20081222

隨著經濟及社會結構的變遷,台灣農村多已呈現凋敝的現象,此時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伸出援手,真正以農村及居住於當地農民的福祉為考量,努力扶植及振興農村相關產業。但是審視立法院所討論的「農村再生條例草案」,我們的心情跌入了谷底,因為這部法案似有假借農村再生之名,卻行再度剝削之實。

第一、此草案並非為農民而設計的。此草案著重於「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」,它要用區段徵收及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手段,來取得可建築用地,其目的是為都市居民興建「別墅型農舍」,而這也是建商財團及地方派系長久以來企圖突破「農業發展條例」第十八條的延伸,其造成的後果可能是農民被迫離開其居住的家園。

第二、此草案也不是為了保護農地及發展農業而設計的。此草案任由地方政府隨意地圈地及建築開發,其後果將會嚴重減少我國優良農田的存量,降低糧食自給率,並衝擊我們的農業能否繼續存活。我們憂心,當大部分農地都成為建地及其預備地時,台灣的農業可能也將一去不復返,農地和農業的環境生態及文化價值也都將大為減損。

第三、此草案也將嚴重侵害私人土地所有權。農民所持有的土地若位於政府所規劃的「農村再生發展區」內,就很有可能會被徵收,但是此再生發展區的劃設過程有否納入真正的民眾參與?再生發展區的規劃內容為何?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所必要的公共利益?而當民眾有異議時,其權益要如何才能獲得確保?這些重要的內容在此草案中都不明確,相對的,卻賦予了行政機關相當龐大的權力。

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已明白指陳,「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,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,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。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、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,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。」大法官要我們「不厭其詳」,並「應由法律予以明定」,但此草案卻是背道而行。

我們認為,此草案的通過或將產生「四去一沒有」的嚴重後果,那就是「去農民、去農地、去農業、去農村」,農民最後僅存的土地產權也會「沒有」了!因此除了要鄭重表達反對之外,也要呼籲行政部門儘速撤回此草案,重新再擬定一部真正關心及照顧台灣農民、農地、農業及農村的法律。(作者皆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,完整論述請見http://sjhsu51545.blogspot.com/

1 則留言:

Unknown 提到...

農村再生計畫的特色,我覺得台北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教授周志龍說得很好:
農村再生計畫強調,在地自主,政府是促成角色。但鄉村中不但人口年紀大,知識力也不足,所以在農村治理挑戰很高,必須要有制度的協助,否則不能全面,透過政府的資源、經費、人力、培訓的支持,讓社區動起來。
農村再生計畫很大的特色就是農村自主,人力培訓就是協助他們提出計畫,因為社區居民長期生活在那裡,雖知道社區需要什麼,但要把它變成計畫需要相當的專業,透過人才培訓,讓社區的人尋求自已的發展特色。
在公共建設的規劃與施工完成後,後續的管理維護,就是透過在地公約管理,由政府提供政策誘因進行,慢慢就會有其他社區跟進,漸漸就可改變台灣農村發展結構。
透過鄉村留學建立都市與鄉村的交流,解決城鄉的對立問題,培養下一代對鄉土的認同,可以解決在文化上的歧視與對立。農村問題必須解決,再不做,將會對不起農村。